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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全站分類:生活綜合
列管編號 : 200806xxxxx(隱藏5個號碼)問題主旨 : 有關食品製造日期標示不實 回覆內容 : 陳先生 您好:6月18日所傳郵件,業已收悉。您提出之檢舉,答覆如下:一、依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第17條規定,案內產品僅需標示有效日期 ,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及保存之參考資訊,業者如欲自主標示產品製造日 期,則應依實標示。由於案內產品於烘烤完成時即屬成品 ,故應請業者依實標示製造日期或改以包裝日期為標示之 ,以避免爭議。二、由於台端提供資訊不足,本署無法據以函請衛生機關輔導改善 。為了加速辦理時效,建請台端檢具相關事證(購買之產品及其外包裝 、購買地點、購買證明等相關違規資訊),逕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 ,或撥打0800-625748免付費專線,俾利第一時間予以有效 處理,以避免違法行為之持續及增加證據調查之困難。感謝您的來信,祝您健康、快樂!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
請到滿意度調查中,輸入您對於本案件的處理結果的意見,謝謝您!請注意︰此郵件是藉由系統傳送,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 ,若您對回覆內容有疑問請藉由署長信箱再次反應,並附上您之前的列管編號以利查詢 ,謝謝您!
各位看倌,這就是衛生署的答覆
太混了啦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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